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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密镜鉴】兄弟先后遭策反 相互配合窃情报——保密警示教育案例007
时间:2023-04-28作者:警安在线 阅读:1894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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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,2006年毕业于北京某高校,由于在校表现良好,毕业时被作为优秀人才推荐到地处西部某偏远地区的军工单位。参加工作一年后,刘某被在国外上学且加入境外情报组织的弟弟策反,开始了疯狂的窃密活动。刘某所在部门涉密程度高,加之其为人活跃,善于博得领导和同事的好感,便利用同事对他的信任,对大部分涉密资料进行复印或拍照,再通过当面转交弟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,将涉密资料传递至境外。由于刘某善于伪装,作案手法隐蔽,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,其窃密活动不仅未被察觉,反而得到同事对其积极肯干的评价,并在服务期满、离开单位时受到挽留。刘某离开原单位后,如愿回到北京,并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工作,继续进行窃取情报的罪恶活动,最终被国家安全部门逮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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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: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,危害国家安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(一)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为境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:以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方法,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、机密的文件、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:以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方法,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为境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: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,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战时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实施间谍行为,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给予奖励。

来源:金城出版社《镜鉴》  山东交警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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